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506號
原告 鄭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 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張天送 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506號
原告 鄭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 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張天送 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