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506號

原告 鄭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 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張天送 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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