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被告 白清波 訴訟代理人 白明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請求被告按年給付系爭土地使用補償金額及計算式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