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姵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姵瑜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附表所示公司擁有之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暨附件A、B、扣押物品相片附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表:
┌──────────────┬─────┐│品名│數量│├──────────────┼─────┤│仿冒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1件││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紙盒││├──────────────┼─────┤│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件││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手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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