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4號原告 許雅婷 被告 傅子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