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32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鄭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捌仟
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