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張天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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