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六號判決、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二八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6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8月24日採尿前│95年10月20日起至同││)│4日內之某時│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毒偵字第2074號│96年偵緝字第2484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易字第1976號│96年簡字第8280號││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審││96年易字第1796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易字第1976號│96年簡字第8280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8日│97年3月1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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