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淑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淑滿業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死亡,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