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郭青隆
楊灑雲 郭姍妤 郭芳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玉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告 詹昱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編││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下同)│暫免繳納項目及金額│非暫免繳納部分之│應補繳│││原告├───┬──────┬─────┼───┬────┬───┤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號││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1│郭青隆│12萬元│105萬926元│50萬元││││15萬926元│1,660元│├─┼────┼───┼──────┼─────┤││├────────┼────┤│2│ 郭楊灑雲 ││153萬4,848元│50萬元││││63萬4,848元│6,940元│├─┼────┼───┼──────┼─────┤30萬元│100萬元│40萬元├────────┼────┤│3│郭姍妤││62萬8,671元│50萬元││││10萬元│1,000元│├─┼────┼───┼──────┼─────┤││├────────┼────┤│4│郭芳綺││115萬6,275元│50萬元││││25萬6,275元│2,7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