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46號聲請人許能中相對人 陳秀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02月02日,利率、違約金依照債務契約所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3年1月
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龍中││87││1,863.60│10萬分之│││││││││││41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考││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4099│高雄市鼓山區龍│高雄市鼓山區龍│鋼筋混凝土造│8層:48.92│陽台:4.22│全部│││││勝路140號8樓│中段87地號│15層樓房第8│合計:48.92│雨遮:1.01││││││││層│││││├─┼──┼───────┼───────┼──────┼───────┼─────┼──┼───┤│2│4205││││6,568.77││10萬│上開建│││││││││分之│物共有│││││││││387│部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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