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心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14,271元,及其154,935元‧‧‧‧‧‧‧‧,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惟內附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借款額度新台幣150,000元,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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