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08號

原告 楊明添

訴訟代理人 邱惠雪

被告 王錦祥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00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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