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智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智能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智能因犯竊盜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竊盜罪,各犯罪罪質均相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非長、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其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張智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4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64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79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759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759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7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4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2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6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9號
編號1至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08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5日確定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275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9號
編號3至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