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