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王亮凱 債務人王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王亮凱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 王陳美玲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29萬元及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二筆(第一筆放款借據有另一連帶保證人 王明 (歿),本案暫不請求),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58,596元(證1,請容後補呈),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目前皆為年息1.83%,由教育部審定及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第一筆借款利率(借款額度為29萬元)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
5.036%)加0.5%固定計算;第二筆借款利率(借款額度為80萬元)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2月19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4年2月19日前繳納104年1月19日至104年2月18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1月19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分別積欠第一筆借款本金25,122元、第二筆借款本金92,488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4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自104年4月21日起,第一筆就學貸款利率變更為
5.536%;第二筆就學貸款利率變更為2.83%,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王陳美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亮凱、王│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4│年息1.83%│││25122│陳美玲│月19日起│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月21日起│││├──┼───┼─────┼──────┼──────┼───────┤│002│新臺幣│王亮凱、王│自民國104年1│至自民國104│年息1.83%│││92488│陳美玲│月19日起│年4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亮凱、王│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122│陳美玲│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亮凱、王│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488│陳美玲│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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