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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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芬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應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為據。依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示,系爭房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94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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