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 劉文靜 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成立協議,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釋明文件,暨已依該協議書還款之時間及明細。
陳報乾貞堂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4
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暨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其餘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4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97年4月21日)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財產目錄:含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有無辦理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而尚未付清價金之情形;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暨相關證明文件。
劉蕭如婷 經政府殘廢給付之相關資料。
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聲請前1年之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之每月油資支出證明)、醫療、賦稅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應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配偶、子女姓名及其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及父、母、配偶、子女之國稅局財產資料及所得清單。及就父、母之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