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633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633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350號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債 務 人 鄧宥騰原名:鄧維.債 務 人 鄧閎青原名:鄧清.債 務 人 王宜津原名:王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鄧宥騰(原名:鄧維庭)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鄧閎青(原名:鄧清源)、王宜津(原名:王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6 年01月2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9月22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2,959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350 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王宜津(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152959│名:王淑娟│8月22日起 │ │ ││ │元 │),鄧宥騰│ │ │ ││ │ │(原名:鄧│ │ │ ││ │ │維庭),鄧│ │ │ ││ │ │閎青(原名│ │ │ ││ │ │:鄧清源)│ │ │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王宜津(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152959│名:王淑娟│9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鄧宥騰│ │ │百分之十,逾期││ │ │(原名:鄧│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維庭),鄧│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閎青(原名│ │ │之二十計算 ││ │ │:鄧清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