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陳志成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5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54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54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車,過失在
臺北市松高路與松智路路口撞及原告保車,經原告理賠等,
已經原告提出保單、發票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新台
幣33,170元應折舊為新台幣3,317元外,其餘板烤新台幣
10,226元可以准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未折舊部
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