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陳志成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5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54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54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車,過失在

臺北市松高路與松智路路口撞及原告保車,經原告理賠等,

已經原告提出保單、發票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新台

幣33,170元應折舊為新台幣3,317元外,其餘板烤新台幣

10,226元可以准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未折舊部

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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