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69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複代理人 林泓均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陳韋碩 律師被告 吳玉霞
吳佳霖
張修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泉昌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菊霞 被告 吳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吳振漢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