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60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