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連文彬

具保人楊塗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177號、107年度偵字第22179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0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1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2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3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4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5號、107年度偵字第23686號、107年度偵字第23688號、107年度偵字第23689號、107年度偵字第23732號、107年度偵字第2500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塗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連文彬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07年8月13日由具保人楊塗賜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具保責任,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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