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嚴曉蘭 被告 顧菁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