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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