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冠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佳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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