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請人 艾德理 即債務人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說明105年度有一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給付之新臺幣175,000元,是何種所得?聲請人將之用於何處?是否有用於清償債務?
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列出每月支出金額,高於桃園市最低生活標準13,692元甚多,請再調整每月支出金額細目後,重新提出及重為更生方案之說明。
三、請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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