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豐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 王淑惠 簽發,由被告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詎各於
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未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在卷。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六十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命清償票據上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提示日│
│││││票號│(新臺幣)││
├──┼────┼────┼─────────┼──────┼─────┼─────┤
│一│90.03.02│王淑惠│匯通商業銀行豐原分│000000000│200,000│90.03.02│
││││行│A00000000│││
├──┼────┼────┼─────────┼──────┼─────┼─────┤
│二│90.04.02│同右│同右│000000000│200,000│90.04.02│
│││││A00000000│││
├──┼────┼────┼─────────┼──────┼─────┼─────┤
│三│90.05.02│同右│同右│000000000│200,000│90.05.02│
│││││A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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