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