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69號聲請人 沈昱翔 聲請人 沈采叡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沈柏君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邱琬苓 聲請人 謝宏毅 聲請人 謝安亭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超然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邱暐苓 聲請人 王芊予 法定代理人 王宣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