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林裕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月28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