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