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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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浤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37,09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