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振權 被告 楊玟珠 被告 楊玟賢 被告 楊玟倩 被告 楊振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振權、楊玟珠、楊玟賢、楊玟倩、楊振亮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836元。說明:原告在起訴狀附表所列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項目內容,標的價額為1,635,240元【計算式:{土地(2㎡+60㎡)公告現值128,400元+房屋215,400元}債務人楊振權應繼分比例1/5=1,63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已繳5,4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836元。
二、原告應即自行來院閱卷,並即具狀陳報是否要增加請求代位分割的遺產項目內容?。原告如果增加請求分割的遺產項目,應另提出「訴之追加聲明狀」及附繕本五份,並應按追加之標的物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註:原告如果追加全部的遺產,則連同前項應補繳之裁判費11,836元,總共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32元。說明如下:追加後之標的價額為1,672,201元。計算式:{土地(2㎡+60㎡)公告現值128,400元+房屋215,400元+活存3,679元+股票171,126元+自用小客車10,000元}債務人楊振權應繼分比例1/5=1,672,2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5,4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232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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