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飛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2,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