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聲請人 黃淑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2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7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2││├──┼──────────────┼──────────────┼───┼────┼───┤│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5││├──┼──────────────┼──────────────┼───┼────┼───┤│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9││├──┼──────────────┼──────────────┼───┼────┼───┤│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2││├──┼──────────────┼──────────────┼───┼────┼───┤│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4││├──┼──────────────┼──────────────┼───┼────┼───┤│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8││├──┼──────────────┼──────────────┼───┼────┼───┤│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5││└──┴──────────────┴──────────────┴───┴────┴───┘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