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即原告公司董事長日恆興業有限公司指定
之代表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企逖 、 蔡文鶯 、 方宏麟 、 方家翔 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