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 林晏群 法定代理人 曾上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陳美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掛號郵件對相對人之住址寄發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優先承購之通知,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查無此址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退件信封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惟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93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查,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又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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