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姚佩環 被告 管閎 信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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