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8號聲請人 林文榮 相對人 蘇靖婷
蔡易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蘇靖婷、蔡易瑾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5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因此票據上之金額,不得改寫。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其金額由貳拾萬元改寫為貳拾伍萬元,依上開之規定,應為無效之票據,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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