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3號聲請人 林文雄 即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以臺教青署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准予備查,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董事會議於民國
103年3月21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以臺教青署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文、103年3月21日修正通過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3年3月21日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