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3號
原   告 坤鍠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成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被   告 富光國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銘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複代理人   黎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 律師
受告知人  龍都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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