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勝雄
陳素慧 (原名 陳素娥
一、債務人李勝雄、陳素慧(原名陳素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勝雄、陳素慧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經本院於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該裁定於同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收受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李勝雄、陳素慧(原名陳素娥)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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