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1年1月2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藍伯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0年7月2日 16,528元 OU0000000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