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927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告 饒峰銘 即均銘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24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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