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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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止之補償金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第㈡項所述,系爭給付補償金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電話線及電話線桿遷離高雄縣○○鄉○○段○○○○號為止,因履行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聲請該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