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原告李金玉住○○市○○區○○里○○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懷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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