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暘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8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49號、91年度臺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世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3、5、6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李世暘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2月13日中│102年3月27日晚│102年4月14日晚│││午12時許│間10時許│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偵字第3370號│偵字第260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實││3607號│4090號│487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24日│102年7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決││3607號│4090號│4872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16日│102年8月17日│├──┴────┼────────┼────────┼────────┤│備註│於102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8條、第│││第11條第4項│第10條第2項│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3月23日某│102年4月1日晚│102年2月25日下│││時至同日晚間11時│間10、11時許│午4時許│││30分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007號、│偵字第2007號、│字第12120號│││2306號│230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1982號│1982號│290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決││1982號│1982號│2902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3年1月21日│├──┴────┼────────┼────────┼────────┤│備註││││└───────┴────────┴────────┴────────┘附表二┌───────┬────────┬────────┐│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7月25日凌│102年7月16日凌│││晨1時5分為警採│晨1時35分許│││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969號│偵字第475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6185號│48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決││6185號│489號││├────┼────────┼────────┤││確定日期│102年11月2日│102年12月3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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