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依法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0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40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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