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債權人凱悅峇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家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聲請狀底用印為凱悅峇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三、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相當文件。
四、債務人李文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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