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王可華
王珍美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林君鴻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 王美玲
王愛玲 趙喜年 (上1人即 王可中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喜年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王可中前因無訴訟能力,業由本院以民國105年2月2日105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選任王可中之配偶趙喜年為當事人王可中於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嗣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查報被告王可中已死亡,並有本院職權查悉被告王可中個人除戶資料查詢乙紙在卷(附於本院卷第60頁),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規定結果,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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